試點納稅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5號)的規(guī)定進行一般納稅人認定,要點如下:
一、試點納稅人應稅服務銷售額達標標準為500萬元,連續(xù)12各月達到或超過標準的應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逾期不申請認定的將強制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在確定銷售額時可以差額扣除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試點納稅人達標申請認定的處理流程參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2010〕139號)的規(guī)定辦理。
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連續(xù)不超過12個月應稅服務營業(yè)額合計÷(1+3%)
二、試點實施前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兼有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不需要重新申請認定。
三、試點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的,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服務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標準。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且不經常發(fā)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guī)模納稅人納稅。
四、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以及試點實施后,符合條件的試點納稅人,可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及相關規(guī)定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五、試點納稅人新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時不需先進行輔導期管理。試點納稅人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后,若發(fā)生增值稅偷稅、騙取出口退稅和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等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對其實行不少于6個月的納稅輔導期管理。